艺术资助风险几何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7-08-20]
日前,在北京举办的“艺术品投资法律风险案例研讨会”上,一个案例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11年前,上海投资者张明与画家刘国新签订了10年共1000万元的资助协议。这一起本可双赢的合作,却演变为双方对簿公堂的结果。法院两审均判决画家违约,要求其返还资助款并腾退房产,而投资者却又受困于“执行难”的问题。对此,有关专家认为,中国艺术品投资市场目前尚不完善,投资者对于其中的法律风险更须审慎。
据张明回忆,2006年4月,他第一次去刘国新家时,发现其创作空间非常拥挤。看过刘国新的画作后,张明觉得其很有潜力。2006年9月,双方签订了10年协议,约定于2007年1月开始执行,至2017年1月1日止,张明以1000万元价格,每年可获得刘国新的画作若干张。在协议金使用途径上,一部分张明将直接购买一处房子,供刘国新作为画室使用,一部分用于画室装修,其余则按年作为日常开支使用。同时,该协议中还约定,10年期满后,只要刘国新履约并且交付的画作让张明满意,房子就可过户给刘国新。但随后的事情并没有朝着协议的方向发展。
两年前,在与刘国新的民事纠纷案中,张明赢得了诉讼。但当他满怀希望认为可以拿回钱款和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时,案子进入执行阶段却遭遇了“故障”,一直没有进展。
对于此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文学表示,资助创作合同从广义来看是一种委托合同,受托人完成艺术作品,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这种合同和普通的合同如货物买卖、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不同,其风险要比普通的合同风险大得多。首先体现在合同的内容上,普通合同提供的是实体的货物或者服务,而资助创作合同提供的是受托人完成的艺术品;其次,普通合同一方支付的价款一般是货物或者服务的合理对价,这种对价和货物、服务的价值基本对应,而资助创作合同支付的价款只是合同约定的价款,和艺术品本身有时不能完全对等;再次,资助创作合同的风险性更大,受受托人创作能力、艺术品投资社会环境、市场状况等影响较大,在履行中不确定性更大,更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战敏也表示,这类资助创作协议中,艺术家一方实质上交付的是创意、灵感,这种标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对这种抽象的标的数量作要求,更是加大了风险。
一位艺术品投资业界的法律专家剖析说,尽管股票、房地产投资也存在标的物选择问题,但艺术品投资标的物选择更需慎重。经营者及投资者要清楚,并非所有艺术品都适合做投资标的物,即绝大多数艺术品只可做消费品或收藏品,而不适合做投资品标的物。艺术品投资依赖的是标的物的再流通是否顺利,因此,不易大范围再流通的艺术品不适合作为投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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