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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新规:损毁文物最重罚50万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04-04-04
“擅自中止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将被责令限期完成迁移;造成文物损毁或灭失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昨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中的规定。

《条例》规定,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河流、湖泊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和损坏文物的行为。

《条例》规定,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拆除、迁移,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经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或者迁移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当地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拍照、测绘,保留必要的图纸、资料后方可施工。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经批准迁移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过程中应当保证文物的完整,不得中止迁移。

《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中止迁移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迁移;造成文物损毁或灭失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吴晓燕)稿件来源: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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