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43件“古玩”全是假货?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02-12-03]
原告:要求双倍赔偿被告:市场不许出售文物
某学院退休干部吴某在旧物市场一店铺花近两万元钱购买了 43件“古玉”和“古瓷器”。后吴某发现这 43件“古玩”全为假货。经交涉无果后,吴某将店铺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双倍赔偿其货款 39000元。然而,令吴某想不到的是,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旧物买卖行为是一种有风险的即时清结行为。原告在与被告进行商品交易时,应考虑到该行为所存在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时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请求
原告吴某今年 58岁,他诉称, 2003年 3月 24日,原告在旧物市场被告经营的店铺中,看到被告经营的店铺内有许多古代时期的玉和瓷器。当时,被告声称这些玉、瓷器都是古代真品,是其多年收藏的。被告还称他是中国收藏家协会会员。原告当时信以为真。
为了进一步学习和研究,原告便以人民币 19500元的价格在被告店铺购买了天球瓶等 43件物品。后原告发现受骗,便找到被告要求退货。经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只将原告以人民币 11000元购买的天球瓶予以退货。当时,被告在扣除10%的费用后,退还给原告人民币 9900元,剩余商品被告不予退货。
原告在无奈之下又找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予以解决。但是,虽经工商部门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为此其起诉要求将在被告处购买的剩余物品退还被告。同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其货款 39000元。由于被告已退给他 9900元,被告还应返还其货款 29100元。
被告意见
被告闫某辩称,他确实在古物市场经营旧物。 2003年 3月 24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店铺内声称要购买一些商品作为礼品,被告在原告同意及认可的情况下为原告挑选了数十件玉和瓷器。经双方协商,最后以 19500元的价格成交。事隔 7日后,原告以购买的天球瓶未能送出为由向被告提出退货,当被告拒绝原告的无理要求后,原告又要求被告替他代卖。被告在无奈的情况下同意为原告代卖天球瓶。但没过多久,原告还是要求被告退货。被告于是按规定在天球瓶总价款 11000元中扣除了 10%的费用后退还给原告 9900元。双方为此亦达成协议。现原告以被告出售的“古玉”、“古瓷器”有假,继续要求将其他物品退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价款,显系无理要求。被告还说,被告经营的商品是旧物,且市场不允许出售文物。原告主张被告出售的是古玉、古瓷器是不正确的。被告当时为原告出具的收据中并未有“古”字。该收据中的“古”字是原告自行添加的。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本市瑞桑律师事务所的姬鸿律师表示,原告和被告之间所形成的买卖行为是一种具有风险性的旧物买卖行为,且是一种即时清结行为,因此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所形成的买卖行为是一种具有风险性的旧物买卖行为,且是一种即时清结行为。原告在与被告进行商品交易时,应考虑到该行为所存在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时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和被告间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在被告处所购买的商品为古玩,不仅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而且原告又不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无法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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