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浅予名画现身酒包装 画家之女索赔300万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02-11-26]
著名国画家叶浅予的女儿叶明明发现他父亲的三幅名画出现在伊力特曲酒的包装盒上,愤而将非法使用这些画作的酒厂、包装厂告上北京一中院。昨天记者获悉,叶明明依法获赔50万元。
1999年3月,叶明明发现他父亲的三幅画作出现在酒包装上,分别是《天山舞》《乌鲁木齐晚会猎影》《维吾尔族舞姿》。叶明明立即就此和使用该包装的伊犁酿酒总厂交涉,但无结果。同年10月,叶明明将使用该包装的伊力特公司、伊犁酿酒总厂诉至法院,2000年5月该案按撤诉处理。2001年6月,叶明明等以叶浅予继承人身份将伊力特公司、伊犁酿酒总厂、澄港彩印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三家单位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经法院调查,1995年1月,澄港彩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酒瓶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在该专利中使用了上述三幅绘画,事先确实没有征得叶浅予及其继承人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自1994年7月起,澄港彩印公司曾四次与伊犁酿酒总厂订立购销合同,为伊犁酿酒总厂提供带有叶浅予绘画作品的包装盒。此后至1999年10月止,伊犁酿酒总厂一直使用该包装生产销售伊力特曲酒。1999年5月-2000年间伊力特公司也使用了澄港彩印公司的这种侵权包装盒。
一中院依法判决:伊力特公司停止销售该包装酒,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澄港彩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酒包装盒,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向叶明明等赔礼道歉。伊犁酿酒总厂1999年10月以前不知该包装盒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原告又无证据证明伊犁酿酒总厂在1999年10月以后还有销售行为,因此,伊犁酿酒总厂不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谢德良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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