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德国籍公民约翰状告北京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和徐悲鸿纪念馆销售已故画家徐悲鸿等5位大师绘画作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原告德国消费者约翰先生认为:徐悲鸿纪念馆在向北京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出租经营场地时,未尽审查之义务而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将其作为第二被告诉上法庭。
德国原告约翰在其诉状中说,2001年5月,他和一位朋友来到徐悲鸿纪念馆参观。因听说徐悲鸿的画是中国画的代表就想买两幅带回去。原告把馆内的画都看了一遍,后经在馆内经营画廊的北京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王经理介绍,约翰先生出资1500元购买了其中两幅画。王经理当时对约翰说原告所购买的两幅画因为年代不长所以不贵,但两幅画都是作者本人所画。
2001年12月初和2002年3月初,原告与朋友又先后两次来到徐悲鸿纪念馆,经王经理介绍分别出资1.3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几幅徐悲鸿纪念馆的画。其中2002年3月约翰先生所买的包括徐悲鸿的花鸟、袁江的山水等5幅名画家的作品。王经理在销售这些作品时均给约翰先生开具了白条收据,收据上并没有该作品是仿品的说明,而且还加盖了徐悲鸿纪念馆艺术画廊字样的艺术章。
2002年5月,原告所购买的画经荷兰、德国、香港有关机构鉴定是假画。2002年12月,原告要求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退还购买假画
的钱。王经理说不能退款,但可以给原告换几幅其他的画。原告拿着王经理要给更换的三幅作品找到北京的有关部门鉴定,被告知这三幅画还是假画。
原告认为,北京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在向其销售著名画家的作品时存在故意欺骗行为,第二被告徐悲鸿纪念馆把场地出租给第一被告使用,收取了场地租赁费用,就是与承租方共同分享了销售利润,第一被告也正是利用徐悲鸿纪念馆的名气,才使原告相信他卖的是真画。纪念馆没有尽到审查承租人信誉和合法经营的义务。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按照消法规定双倍返还原告购画款及相关费用等。
被告之一北京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的代理人在昨天的法庭调查中称:已故画家徐悲鸿等大师的绘画作品均属国家禁止出售的文物,该中心所出售的均是大师真迹的仿品,所以原告所说该中心以大师真迹卖画给他不是事实,原告在购买这些作品时就知道是仿品。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是已故大师的绘画真迹,报关时就会被海关截获,而事实上约翰先生已经把所购买的画带到了国外。这就证明其购买时就知道画是仿品而不是真迹。徐悲鸿纪念馆的代理人则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纪念馆无关。
在昨天的法庭调查中,第一被告北京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的代理人承认,该中心在刻制徐悲鸿纪念馆艺术画廊的艺术章时,并未经过纪念馆的授权。市一中院将进一步审理此案。(李罡)■摄影/郭京霞--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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