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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万元翡翠原石快递途中被盗 法院判决全额赔偿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7-06-28
寄快递时没有保价,东西丢了怎么办?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纠纷案件,并结合案情认定,加重消费者责任而不告知的格式条款无效,快递公司需要照价赔偿损失。

  市民小林在昆明旅游时购买了3块翡翠原石,价值共计9900元。回到家中后小林因故想要换货,于是让他女朋友去物流公司办理邮寄业务,共支付快递费60元。在这份快递单上的《快递服务协议》规定:“未保价按运单选填的快递费倍数赔偿、未选填的视为按快递费的5倍赔偿,保价快件在申报内件价值范围内赔偿。”邮寄时,她在快递单上填写了一系列信息,但在申报保价和约定赔偿处均为空白。

  快递寄了出去,但收件人夏老板收快递时,发现包裹上破了一个大洞,里面的东西不见了,于是拒收退回。小林与物流公司沟通后得知,快递应该是中途被人偷走。他与快递公司沟通未果后,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对自己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被告上法庭后,物流公司声称,原告寄快递时只是说是石头,并没有说是贵重物品,也没有要求保价,所以员工就只是在包装的时候多加固了一下外包装。现在原告要求赔偿,只能按照快递的5倍价进行赔偿即300元。

  庭审时,小林提供了证明丢失物品价值等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赔偿数额究竟是按照格式条款的“最高不超过运费5倍”还是“照价赔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小林托运的货物是在物流公司运输过程中灭失的,物流公司对此没有不可抗力等免责因素,且至今对小林货物灭失原因不清楚。

  虽然物流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具有保价内容,但快递单保价一栏选择项目为空白,无法认定小林是否选择保价,且物流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已提醒小林保价,故该保价条款对小林没有约束力。假使小林寄货时拒绝保价,物流公司可以在快递单中明确,或拒绝为其托运货物。法院最终认定,小林将货物交由物流公司托运并交纳运费,已履行了义务,物流公司应对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物流公司全额赔偿小林9900元、运费60元及利息损失。

  2016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新型消费纠纷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统一,提出在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时,如果寄件人自主选择保价的,可认定保价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时,则按照保价条款约定处理。

  但如果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快递物品丢失、毁损,快递公司往往会拿出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因本公司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公司免除本次运费,同时如未购买保险的,最高按运费的若干倍赔偿损失”。该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结合《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当快递公司通过此类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规避自身赔偿义务时,必须向消费者进行充分说明,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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