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从四川眉山彭山区检察院获悉,发生在该区境内的“张献忠沉银”系列案21件56人已全部审理终结并一审宣判,无人上诉。
据了解,生于1982年的范某(化名),有着10多年的潜水经历。盗掘团伙邀其到江口下水挖宝,范某欣然同意,并利用休息时间与几个盗掘团伙合作。
2012年,四川岷江流域的彭山段挖出部分文物后,江口谢某、渔民张某、商人李某一起商量到岷江寻宝,范某也加入。四人每人出资1.5万元,谢某等人前往成都、武汉等地订制了潜水服、氧气瓶、木船、金属探测仪等装备。张某开船,范某下水,谢某、李某在船上为范某绳子。“第一次挖到东西是在2012年12月21日,当晚张某下水后挖到了一个银锭,李某将其卖了7万多元,4人迅速将钱平分了。”范某称,投资小,收益高,见效快。范某便选择了从单位辞职,专职从事挖宝。其挖到一节青杠木,里面有不少碎银子,还有几个银锭。
2013年清明节晚上,范某、谢某等人在夜色的掩护下来到岷江河边,范某身着潜水服下水,并在水下3米处摸到了一个“金坨坨”。“拿在手上分量很重,当时感觉就是个金属。”他拉了下绳子,等候在船上的谢某等人将其拉起,范某将藏在潜水服的东西悄悄交给了谢某,谢某直接放进了裤包。回到家中2人发现这次挖出来的是一只长约8厘米、高约5厘米、带有生殖器的金老虎。“老虎大概1100多克,印章有2000多克。”法院判决书中有一段关于挖到金册的供述称,2013年9月下旬,陆续挖了6张金册,加上先前的1张金册,还有10多个50两的银锭,4、5个金质西王赏功,11、12个银质西王赏功,碎银子、少量金戒指和金耳环。
他们在发现金老虎的地方做好记号。3天后在同一位置,范某再次借夜色下水,随后在离金老虎10多米的地方摸到了一块方形金属。“沉甸甸,感觉还有花纹。”范某再次将挖出的东西交给了谢某。回到家中2人发现,这次摸上来的是一个正方形的金印章,上面有“永昌大元帅印”几个字,印章上还有四个小孔,谢某把之前摸起来的金老虎拿出来放在印章上发现刚刚吻合,两者竟然是一个完整的金印。称重后,2人达成一致意见,谢某负责保管金老虎,范某保管金印。
据介绍,金老虎刚出水时,谢某就准备以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文物商人陈某,陈某看过东西后认为含金量不足没要。
谢某和范某认为金印价格应该远远超过80万元,2人将价格定在2000万元,发现不好卖后,又降至1000万。
当年5月,谢某最后以近770万元的价格与商人李某达成一致,谢某和范某开车到彭山区观音镇将金虎和印章交给了陈某。
法院判决书显示,范某4人组成盗掘团伙期间,范某挖到了本案指控的“虎钮永昌大元帅”金印,后由谢某以至少770万卖给了陈某,谢某、范某每人分了385万元,所盗挖的金册每人至少分得190万。陈某拿到金印后又卖给了成都的李某,李某又转卖给了西北某省的商人刘某。
法院判决书中称,谢某、范某盗掘“江口沉银遗址”,盗得金印、金册、银锭等文物并每人获得至少595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化作了房产,豪车等,范某凭此在彭山买下了一套150多万的别墅,仅装修就花费160多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范某盗掘市级古文化遗址,盗得珍贵文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基于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掘沉银遗址并盗得文物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也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当庭自愿认罪,加之所盗掘的金印、金册等文物大部分被追回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范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两被告的全部违法所得595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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