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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文物伤害文化遗产几时休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7-03-03
“秦陵兵马俑现身安徽了?”日前,安徽某景区出现了“中国最大山寨兵马俑群”,该俑群由上千个山寨兵马俑组成,仿照西安秦陵兵马俑一号坑1∶1比例复制。消息曝光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表示,准备对该景区起诉维权。

  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双方各执一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认为其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山寨兵马俑群”在没有得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的前提下使用这些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构成侵权。安徽某景区则认为,其仿制品为“A货”,造型设计来自史料记载,并有所创新和修改,既不是复制,也谈不上模仿,没有侵权。双方争论十分激烈,从目前微博、微信以及各媒体客户端的网友留言来看,已经大有要演变为一场“陕派”和“徽派”对骂的口水战之势。

  秦始皇陵兵马俑自被发现之日起,就不断成为舆论的焦点,称其为文物界的“网红”,恐怕一点也不为过。但是搜索“秦陵兵马俑”会发现,伴随它的不仅是气势恢宏的“世界第八大奇迹”,竟然还有诸多负面消息。如去年10月,展出“双眼皮、红嘴唇”兵马俑仿品的临潼世界八大奇迹馆和临潼秦陵地宫、临潼鸿门宴博物馆3家3 A级景区被摘牌;今年1月,西安“溯源·秦皇陵”景点的山寨兵马俑被销毁;几乎同时,远在欧洲的比利时惊现山寨“兵马俑”大展,法、荷、德、英四语说明中竟然没有提及“复制品”的字样。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受利益的驱动,类似“山寨兵马俑”的闹剧正在悄然上演。象征古埃及文明的狮身人面像山寨版现身河北、体现印度艺术特色的小阿育王塔被仿制近万尊……游客被山寨景点、山寨文物“忽悠”似乎已经见怪不怪。笔者不禁要问,这些山寨行为的始作俑者,你们考虑过“文物”的感受吗?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指出,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九条进一步指出,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国家文物局审议通过的《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指出,复制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级文物复制由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依次递减。未依法区分等级的文物不得复制。

  由此可见,历史文物、历史建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复制的,然而,从目前曝光的文物复制事件来看,却多以盈利为目的,甚至不惜粗制滥造、丑化文物本身,使文物本身独具的历史性、艺术性、审美性等文化内涵丧失殆尽,且同质化情况严重,这种做法不仅完全忽视了文物本身的价值所在、误导了大众对历史文物的认知,同时也给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深深的隐患。文化遗产不仅是传播历史知识、文化知识的重要资源,更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审美品位的体现,粗制滥造的仿冒品恰恰斩断了这种历史传承。

  要实现“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的目标,绝不能如安徽某景区这样,原比例复制兵马俑群,并美其名曰“为了让游人感受秦朝的文化风情”,这种粗制滥造的仿制恰恰是文化历史传承工作中最忌讳的方式,照抄、照搬只能复刻文物的表形,并不能深得其内涵和文化底蕴,要想让文物走进普通大众的生活,需要的还是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创新和创意。

  可喜的是,一些文物管理部门的文创产品已经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并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受到大众的喜爱与认可。近日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到2020年,文物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完备,文物保护利用理论架构基本确立,文物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文物行政执法力量得到加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诸多文化遗产将走出被“复制”的阴霾,以更健康多样的方式为公众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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