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自古以来都是严令禁止的严重非法活动,虽然都是偷东西,但是李某等几人和一般的小偷却不一样。他们挖掘了汉代的画像古墓,想从中谋取非法暴力财富,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盗窃古墓的案件。
2015年10月,李某伙同赵某、武某(均案处理)等人,在巨野县某镇西侧大坑内,雇佣苏某的挖掘机挖掘坑内古墓,挖出两个墓石门及四五块石板,准备用拖拉机运走时,被巨野县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提起公诉,经山东省文物保护委员会鉴定认证,所盗掘的古墓葬2座,两墓相邻,为汉代画像石墓,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李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鉴于被告人吴新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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