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严查擅拆迁不可移动文物案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6-08-15]
国家文物局今天发布通知称,从现在起至2018年年底,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并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应定期督导。
国家文物局将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效能评估考核指标。对于敢于碰硬、严格执法、整治行动效果突出的省份,国家文物局将试点予以“免督查”;对于连年“零发案、零上报”但客观存在文物违法案件、社会反映强烈的省份,国家文物局将重点抽查暗访,严肃追责曝光。
通知明确,将重点查处法人违法七类案件。一是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二是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三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四是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五是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六是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案件。七是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的案件。
通知提出,深入落实执法巡查制度,推进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常态化,运用随机抽查方式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监管,遏制文物违法案件发生。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杜绝缓报、瞒报。完善案件督办约谈制度,重大法人违法案件由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督办,指定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查办,必要时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应定期汇总通报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重大案件,在法定时限内上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在加大法人违法案件惩治力度方面,通知要求,对于实施文物行政处罚的案件,重在责令涉案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款代替整改,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对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对照相关司法解释,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对于涉嫌失职失责的案件,提请地方政府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屡次实施文物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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