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商贩摆摊卖象牙制品获刑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6-05-18]
今年50岁的浙江省金华兰溪男子刘某撞着胆子,摆摊卖起了象牙笔筒、八仙人物雕刻。听别人说,这些精致的“小东西”是从日本传过来的,经过很多年了,拿来卖没问题。万万没想到,刘某因为卖这些“小东西”被判了刑。
5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在案的6件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初中文化的刘某,在温州妙果寺古玩市场摆摊有两、三年了,期间也在杭州摆摊卖古玩。
2016年2月27日,刘某在妙果寺古玩市场摆摊销售象牙制品和其他古玩商品,心想着这些东西有点赚就卖。
当天中午12点左右,公安人员在上述摊位现场查获9件疑似象牙制品,其中1件为笔筒造型,8件为八仙人物造型。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9件商品中的6件为象牙制品,重0.988千克,价值人民币41167元,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
“卖家跟我说这些小东西有好多年了,没事的,所以我大胆卖了。”刘某说。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予惩处。 鉴于刘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故而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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