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合法收藏文物可依法流通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02-04-17]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 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并同时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法人组织不得买卖的五类文物。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之间购买或者交换。
为保护对非法流失到境外文物的追索权,修订草案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国家对拟拍卖的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草案还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注:凡注明“中艺网”字样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均属于本网站专稿,如须转载图片请保留“中艺网”水印,转载文字内容请注明来源“中艺网”,否则本网站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维护网络知识产权!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