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谨慎放开民间文物私人买卖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02-04-17]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文物市场在加强管理和监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开,并使之有序运行。在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有条件地允许民间文物的私人买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向会议作了关于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去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从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购买的文物,以及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的文物,但是禁止公民私自买卖文物。
周克玉介绍,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对此颇有争议。一方面有不少人认为,中国自古就有民间收藏、买卖文物的传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喜好收藏文物的群众希望通过市场的渠道得到文物,这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民间收藏文物,对于保护文物具有积极意义。在规范有序,加强监督管理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开民间文物的流通。另一方面意见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放开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要慎之又慎,文物流通管理不严可能给文物盗掘、走私等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综合两方面意见,法律委员会提出,随着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变化,文物管理体制需要作适当调整:在总体上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文物市场在加强管理和监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开,使之有序进行。
因此,今天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增加一项合法收藏文物的渠道,即公民可以通过“个人之间购买或者交换”的方式取得文物,并增加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草案对民间不得买卖的文物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馆藏文物退出馆藏,草案也有重要修改。周克玉说,草案原稿提出对于没有馆藏价值的馆藏文物,可以退出馆藏序列。综合常委会委员和专家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提出,从确保国有文物安全考虑,法律不宜笼统规定馆藏文物可以有偿转让。但对馆藏文物的管理制度也应进行适当改革,允许不再收藏的文物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退出馆藏,依照国家规定另行处理。草案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关于文物拍卖,周克玉指出,鉴于目前中国文物拍卖企业有160多家,过多过滥,致使假冒猖獗、赝品很多,也助长了文物盗窃和走私,草案最新修改稿提出:“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批。”
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对拟拍卖的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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