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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贸圣佳或在其官网首页刊登向杨绛道歉声明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4-04-15
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3日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并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涉案书信的收信人李国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中贸圣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 (记者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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