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收藏者告拍卖公司私卖拍品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02-04-10]
3月13日下午,宣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山西人胡先生与中邮大地邮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纠纷一案。
原告胡先生说,2001年10月他从广告上得知中邮拍卖公司征集邮品,举办2002年春季拍卖会。于是,他携带两件邮品:1946年免资军邮实封1件和大清贴两分邮票蟠龙封1件,从山西特意赶到北京找到该公司刘经理表示欲参加拍卖会。刘经理在看完邮品后同意接受拍卖委托,并在当日工作人员下班无法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况下,给他打了收条。同年12月7日,刘经理打电话称两件邮品已转让给朋友。不久该公司汇给他500元。胡先生认为,收条就是委托拍卖合同,而500元即为邮封转让的价款。胡先生称两件邮品价值非凡,而该公司违约私自低价处理邮品,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提出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中邮拍卖公司代理人则认为,该公司虽接受胡先生委托将两件邮品参与拍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委托拍卖需订立书面合同。而胡先生至今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即胡先生并未与该公司形成委托拍卖关系。至于500元亦并非转让所得价款,而是公司在将邮品保管后给付胡先生的“安心费”。代理人同时表示,该公司愿与胡先生解除委托保管关系并将两件邮品原物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邮拍卖公司虽签收了胡先生的两件邮品,但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因此委托拍卖合同并未成立。中邮拍卖公司给胡先生汇去500元,胡先生对此反对,故这一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该公司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两件邮品应返还胡先生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责令中邮拍卖公司将胡先生的两件邮品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驳回胡先生其他诉讼请求。至记者截稿时,胡先生已在中邮公司取得两件邮品并获得相应赔偿,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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