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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砸宝节目审视文物鉴保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3-12-30
自从“砸宝”节目亮相荧屏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引起巨大争议。如今风波升级,2013年2月18日持宝人付常勇向法院提交诉状,将北京电视台和《天下收藏》节目主持人王刚告上法庭。人们不禁对该节目开播6年来累计砸毁600多件藏品的行为提出了强烈质疑,将我国的文物鉴定保护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假宝贝”非砸不可?

  “砸宝”节目凭借独一无二、紧张刺激的砸宝环节从一众鉴宝类节目中脱颖而出,赢得了收视率。但这种颇为激进的做法一直以来也不乏反对的声音,人们普遍担忧,不停地砸宝,要是真的砸错了可怎么办?人们也逐渐开始反思,这种真假一刀切,把赝品直接砸毁的做法到底是不是可取?纵观历史,我国历来就有仿古的传统,一朝仿制前朝的藏品,虽不能客观反映前朝的情况,却能够体现当时的工艺,记录当时的历史、文化、科技信息,其本身也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多年之后更是会成为一件有价值的文物。且不论砸错的风险,将现代藏品简单粗暴地砸毁,这种对待艺术品的态度本身就过于偏激,对于公众具有很大的误导性,值得反思。

  近年来,电视鉴宝类节目越来越火,据不完全统计,各频道的鉴宝类栏目在最高峰时曾有50多档。同时,部分节目鱼龙混杂,也存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例如,个别节目过分关注文物经济价值,宣扬错误投资收藏理念,宣传导向上存在着过度娱乐化的问题;对专家的遴选和对藏品的鉴定都缺乏严谨性,甚至为了制造戏剧效果故意夸大事实或者找演员扮演藏宝人,导致不负责任的鉴定结论满天飞,使公众对文物真伪及价值的判断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该相信谁;更有甚者,节目中上镜文物涉嫌违法,节目形式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行为极大程度上忽视了文物所承载的历史、艺术、科学信息,而片面强调简单的真假的做法,也很容易形成一种错误的导向,对当代人研究、鉴赏文物,真正理解文物价值、挖掘文物信息产生负面的影响,值得警惕。

  审视“王刚砸宝案”,其不仅涉及持宝人付常勇的个人财产权益,更是有文物保护这一特殊的社会公共利益牵涉其中。经过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一些公众所关注的事实真相将会水落石出,一些法律上的争论将会由法院判决给出答案,然而本案的意义并不止于此。

  目前适逢《文物保护法》面临修订之际,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2012年也曾发文要求整顿国内鱼龙混杂的鉴宝节目,此次法院受理付常勇诉北京电视台、王刚一案,也将进一步促使公众和有关政府部门对规范鉴宝类节目乃至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更为深刻的反思。该案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规范国内鉴宝节目、鉴定行业与文物保护中的行为。

  “砸宝”砸出鉴定乱象

  “砸宝”的背后不可回避的是鉴定问题,作为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基石”——艺术品鉴定行业乱象丛生,接连被媒体曝光的丑闻不断挑战着整个行业的公信力和严肃性,也打击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给艺术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蒙上了阴影。

  2011年9月6日,华尔森集团总裁谢根荣被披露曾出高额鉴定评估费用聘请故宫博物院原副院长杨伯达等5位权威鉴定家,将其伪造的“金缕玉衣”鉴定为文物真品,估价24亿,并借此骗贷。为此,银行(行情 专区)损失了5.4亿余元。而这些专家在鉴定时,只是围着“金缕玉衣”的玻璃罩走了一遭。同月中旬,徐悲鸿之子被揭露出将中央美院油画系第一届研究班学生习作《人体蒋碧薇女士》“指鹿为马”为“先父徐悲鸿真迹”,并以7280万元高价被拍卖而惊动于世。2012年8月份,由王刚主持的《天下收藏》被30位专家质疑存在“误砸”现象。这一系列事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对艺术品市场规范化的呼吁,同时也激起了对怎样鉴定艺术品及古董的真伪、正确评估其价值的讨论。

  根据2012年艺术市场报告数据,中国连续3年蝉联世界艺术品拍卖市场第一位,占全球份额四成。而且,中国纯艺术作品在拍卖市场的价格水平已远高于西方市场48%,扩张速度令人惊异。然而,这种基于新兴财富的“跃进式”发展与大量资金“激情式”的涌入,却激化并凸显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缺乏成熟运作机制与相关管理措施及配套服务的问题,也导致了艺术品鉴定行业混沌不清的现状。

  据调查分析,目前艺术品鉴定行业中100多家从事有偿鉴定服务的机构中有超过百家为民营性质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构成极为复杂,可谓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鉴定行业多元化的鉴定机构及多层次的鉴定人员构成使得艺术品鉴定行业存在严重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称,目前国内艺术品鉴定市场处于“三无”状态。一无法律规范。文化部出台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涉及目前广泛存在的民间文物鉴定问题。二无机构监管。省文物局只对该局批准设立的文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民间文物鉴定目前没有机构管理。第三,鉴定者无需承担鉴定责任。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责任规定,文物鉴定即使被确定为虚假,也难以追究鉴定者的责任。

  “砸宝”折射法律盲区

  目前,电视鉴宝节目在取得火爆收视率的同时,也屡屡被曝出鉴定流程不严谨、侵犯持宝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对此,“我的律师网”特邀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钱卫清认为,目前鉴宝类节目中的砸宝行为对《文物保护法》的正面宣传起到很大反作用,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而且砸宝行为涉及很多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物权法》,持宝人可以处置自己的藏品,然而,如果持宝人确信自己的藏品是古代艺术珍品,那么,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受国家保护,不能随意损毁,这里《物权法》赋予持宝人的权利受到了《文物保护法》的限制。而当作为一般法的《物权法》条款和作为特殊法的《文物保护法》条款发生冲突时,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也就是说,持宝人无权毁坏其拥有物权的、被认定的珍贵文物,也无权委托电视台节目组来决定,是否损毁其持有的东西。

  其次,持宝人与鉴宝节目组签订的类似“生死文书”的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约束。双方签署的协议是格式合同,约定的权利内容是不对等的,如果所砸的东西被最终鉴定为国家文物,那么,双方签订的这个合同不仅是无效的,而且节目组砸毁藏品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过失损害国家文物罪。

  另外,文物是一种特殊商品,任何人都可以对文物进行占有、使用、交易、处分,唯独不能把它毁坏,《文物保护法》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所砸的是国家文物,那么,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目组以及电视台各级有关负责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钱卫清认为,当前《文物保护法》相对落后,没有针对民间文物鉴定承担责任的条款,对于民间大量的收藏、保护、传承,也没有一个合法的法律制度去鼓励支持和维护权益。目前适逢《文物保护法》修订之际,希望各方能反思当前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鉴定行业,更好地促进文物的保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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