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审核权下放引争议 网友:鼓励盗墓走私?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3-07-15]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之前的“文物法”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修改之后,该项规定被删除。这就意味着,从此以后对拍卖文物的审核权完全下放给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新闻一出,在网上激起一片“反对”之声。有网友表示:“为何我国的法律对于保护文物的态度越来越宽松了?先是盗掘陵墓被取消死刑,现在又放宽了对文物拍卖的审核,这是在鼓励盗墓和走私文物吗?”
对“文物法”的修改究竟应该如何解读?它是否透露出文物上拍的“口子”正越放越大?或者“暗示”了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文物法”第三次修订中耐人寻味的“风向”?我们不妨来听听相关专家们的看法。
文、图/记者金叶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 孙华:
盗墓文物是不可能“转正”的
文物拍卖的审核权下放,我认为不是大问题。目前有资格进行文物拍卖的都是一些比较大的拍卖公司,位于文物交流比较繁荣、收藏品比较多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即便今后国家文物局彻底放权,当地的文物部门、工商部门对拍卖公司的控制依然会非常严格。
公众无需因为这次“放权”而产生“文物保护越来越宽松”的担忧。这次“文物法”的修改可能只是一个随机产生的“小插曲”。真正会对文物保护起到决定作用的,是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文物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我也参与了几次相关讨论。我相信,通过这次修订,我们国家对文物的保护不仅不会“放松”,还会越来越严厉——这将是一个基本的趋势。道理很简单:珍贵文物肯定是越来越少的,它们当然应该被更加认真对待。一个反例是:最近刑法中将盗墓取消死刑,于是立竿见影地造成了盗墓现象更加猖獗,这非常值得引起大家的反省。如果文物法的修订不走“趋严”的路子,那么,面临的后果将是我们无法承受的。
目前,学术界对这个趋势的认知是比较一致的。但在“文物法”修订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各方利益的博弈。坦白说,目前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人大代表,都有不少有钱人的“代言人”。他们希望拍卖市场、民间交流、文物市场将来管得越少越好,给民间私藏“出土文物”以“名分”。但我相信,无论如何,盗墓文物是不可能“转正”的,因为这违背了《宪法》的基本条款。在我们国家,土地国有,出土文物自然也应属于国有。
那么,现在那么多的盗墓,出来的东西都去了哪里?其实不是像某些藏家说的那样“流散海外”——事实上,海外的中国文物现在已经是回流的趋势,现在都在国内私人藏家手里。明明是“非法持有”,现在却可以在很多“拍宝”、“鉴宝”节目中频频出现,也不会受到惩罚。所以,“文物法”的修订要对如何有效地执法和管理进行规定,而不是给这些“私生子”转正。
另外,如何对民间文物进行登录、如何加强对民间博物馆的管理,也是目前关于“文物法”修改的讨论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事实上,文物艺术品真正通过拍卖这个渠道流通的是很小一部分,大部分是通过藏家以及一些民间博物馆私下交流。摸清民间收藏的“家底”,可以为将来征收遗产税提供重要依据,从而使目前文物艺术品市场上种种“乱象”迎刃而解。比如,文物不会随随便便就被爆炒到夸张的价格,而是渐渐趋于合理;最终,文物艺术品会由私人收藏转向公藏。
总而言之,我认为“文物法”的修改只要能沿着这个“趋严”的方向走,并且将相关的法规都落实到位,产生真正的执行力,那么目前“乱象丛生”的文物艺术品市场定能走向健康有序。在这个前提下,文物拍卖审核权的下放,的确不值得公众太过担心。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 宋向光:
审核权下放也是责任下放
从文物交易放开至今,各个地方的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文物市场都积累了相当多的管理经验。长期以来,大多数文物流转行为基本上也都是由地方管理的。现在国家文物局将文物拍卖的审核权完全下放给地方,并非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
监管权下放,有利于地方文物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做变通,甚至搞创新。而国家将精力用在一些更重要的统筹工作上。比如制定政策,提供监管。这种权力下放,并不意味文物保护的力度在减弱。只要基本的底线还在——比如,保证对出口文物始终有一个严格的管制标准,那么对于文物在国内的流转,适度放权、甚至是放宽规则,可以提高文物在国内的流转效率,这从本质上都是有利于文物保护的。
有人担心,审核权下放,会不会造成许多重要文物经由拍卖途径“流散”民间,以至于不利于公藏?我认为这个推论不成立。事实上,这反而可以让许多地方的公藏机构通过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享有收藏珍贵文物的机会,而不是让所有的好东西都集中在国家最重要的几个文博机构中。
文物审核权下放,还使监督的“眼睛”更多了。如果说过去审核权被集中在国家文物局的手中,地方的媒体、专家、文物爱好者无法行使所谓监督权,现在只要大家愿意,都可以“盯着”地方文物主管部门是否有违规操作。
审核权完全下放之后,或许会冒出一些新问题。毕竟文物艺术品收藏市场并不是非常成熟,问题仍有不少。比如,地方文物局组织的专家的水平问题能不能得到保证?拍卖公司会不会有更多的机会钻法律漏洞?这些可能都存在。但这些“风险”,也不是将拍卖审核权高度集中就可解决的。文物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并不是越严就越好,而是要遵循市场规律,适度管理。把过于集中的权力适度下放,把该还给市场的空间还给市场。出现问题也不要大惊小怪,一件件解决即可,我相信市场最终会走向健康和有序。
盗墓不判死刑了,再加上最近文物拍卖的审核权下放,两件事情加在一起,让一些文物爱好者产生了“文物保护正在放松”的感觉,所以产生不少批评之声。我认为这是好事,说明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在提高。但公众、包括拍卖企业、地方政府和文博机构,或许都需要转换一下思路:过去我们文物保护的力度很大很严,但权力高度集中,仿佛保护文物只是国家的事。那么地方政府和企业,是不是只要负责打打擦边球,能赚一笔就是一笔了呢?国家现在把权力下放,相应的机构和个人,都有自己要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责任了。这同时也是责任下放,拍卖企业和地方政府身上保护文物的担子其实更重了。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 季涛:
撤销的不过是一条形同虚设的法规
这次的“文物法”的修改,我认为其实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因为撤销的本来就是一条形同虚设的法规。
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对拍卖文物的审核本来也都是由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做。处理起来也是非常简单的:不管真的、假的、到代不到代、让不让拍,都是有关部门一句话的事儿。如果送审的文物真是存疑,从风险最小化的角度来考虑,有关部门通常就不让拍了。又省事,又不用担责任。谁会没事儿就往国家文物局提交呢?实践中很少碰到这样的案例。只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有国家机构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了。那确实需要地方和国家联席各路专家好好审一审,千万别是假的、不到代的,让国家受损失就不好了。
有舆论说,审核权下放会鼓励盗墓什么的,这纯粹属于“想太多了”。文物能否上拍的审核标准,没有放宽,审核的部门也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这种“鼓励盗墓”的推论从何而来呢?事实上,从二十年前拍卖刚刚起步的时候,就从来不乏有人大呼拍卖会引发盗墓。而事实证明,拍卖业的兴起和健康发展,与鼓励盗墓没有半点关联。盗墓而来的出土文物,不走拍卖途径,私下成交的多的是,反而在国内上拍的可能性真是不大,因为有关部门对拍卖行业的管理还是很严格的。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欧阳树英:
“放权”只是小小的程序变动
这次“文物法”的修改,只是一个程序上的小小变动,是对“文物法”等12部法律的一次“打包”式修订,同国务院适度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总体思想是一致的。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动作。
其实,放权并不意味着文物保护的力度变弱。因为对于什么样的文物不可以上拍这件事,没有丝毫要放宽标准的迹象。这个标准就是所谓的“八不准”: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复仿制品;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实际上,不仅“八不准”的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甚至审核的专家和部门也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动。在修正案之前,对拍卖文物的审核也主要是由地方文物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在实践中,“地方文物局拿不准,提请国家文物局进行审核”的案例是比较少见的。去年北京匡时的“过云楼”藏书拍卖,北京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都接连发文进行说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实,关于这件文物是否可以被拍的判断,是北京文物局早就确定了的。只是对于究竟应该由谁来参与拍卖,由哪个机构来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产生了争议,才提交到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为此进行了调解,并且发文解释。但必须要强调,国家文物局后来做的这些工作,和文物拍卖审核权并不是一件事。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即便现在审核权被完全下放给了地方,也不意味着国家文物局就彻底对地方文物部门失去了监管。事实上,无论是地方文物局组织的审核专家,还是最终被审核通过上拍的文物,都要在国家文物局进行备案。这一点,在法律修改前后并无改变。所以,国家文物局对地方文物局以及地方上拍的文物的监管依然存在。
总之,此次放权是政府根据以往文物管理经验,着眼简化审核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的一次调整,是一个积极的努力。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原秘书长 刘东瑞:
“孩子”大了 该放手就得放手
中国的拍卖业历史也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文物局管得多一些、审核的步骤多一些是有必要的。但在这个行业已发展到相对成熟的今天,取消掉一些繁琐的、已经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的审核程序,也是正确的做法。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小孩刚刚上学,父母负责接送是必要的,但是读到大学之后,家长还要负责接送,那就有点多余了。
现在拍卖市场非常繁荣,地方的拍卖图录都让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再审核一遍,即便是出于“保险起见”的良好愿望,在操作上也是非常不现实的。而实际上,长期以来,对于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工作,都主要是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操作的。而无论是地方的文物部门还是专家的能力,和二十年前相比,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相信他们已经具有了值得给予信任的能力。国家文物局选择在这个时候将审核权完全下放,挺合适,能很大地提高拍卖企业的经营效率。
现在整个社会的信息公开程度也同二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了,我们注意到,这次国家文物局将审核权下放的同时,依然保留了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国家文物局提供图录作为备案的规定,这说明地方上的拍卖情况,国家文物局并非没有掌握。在拍卖前,拍卖企业也都会将拍卖图录在网上公示。
所以,单纯因为文物拍卖审核权下放,就“瞒天过海”地将不应该被拍卖的文物拍卖——这种可能性并不大。
当然,这得有个前提,就是国家文物部门可能也要在今后改善工作作风,虽然审核权下放了,但还是要注意收集地方的信息,以提供必要的监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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