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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标识的红木家具明年2月起将禁销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2-12-10
  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当中一大亮点,便是规定红木家具产品销售合同中应含有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明示卡、产品合格证。眼下,距离《条件》2013年2月强制实施仅余不到两月,行业反应呈现两极分化,大厂家积极应对,小厂家尚未行动,仍在观望。

  实际上,许多行业内人士对《条件》中的条款并不了解,且存在一些误读。为此,《条件》主要起草人之一、广西大学林学院教授徐峰对《条件》进行了解读。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标准的贯彻,仍需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家,甚至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合力推进,这在红木集散地之称的广西,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市场篇

  厂家需展示“自我鉴定”结果

  《条件》出台旨在规范源头

  今年,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质检部门,对东兴、凭祥、南宁三市近100家厂商的200套红木家具和工艺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总的合格率为70%,主要问题在于树种名称不规范、用材掺假、以次充好等。

  业内人士称,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有益于从源头上规范。记者看到,《条件》的正文内容占了8页A4纸,当中最主要的,是详细规定红木产品如何命名、分类,如何制作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明示卡、产品合格证(一书一卡一证)。从标准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所有销售的红木家具都必须符合新标准,否则禁止销售。

  《条件》的出台,有何意义?富林红木家具总经理郗九江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平时,我们购买一件衣服、一台电器,都会有保养说明、成分说明、合格证等等。在其他行业中,一些消费者甚至都能从商品标牌制作得是否严谨,初步判断商品的优劣和可靠程度。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可以凭借检测机构的结果,与‘一书一卡一证’上的出入,与商家对峙。那么动辄上万元、几十万元的红木家具,没理由不配备‘一书一卡一证’。我想《条件》出台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目前,一些消费者在购买红木家具前,往往都会买上相关书籍,苦做一番功课,在购买时,还要费周章邀请懂行的人帮忙鉴定,与商家斗智斗勇,以防用材名称后面隐藏的猫腻。而《条件》出台后,命名和分类都做了规范,消费者可以放轻松一些。”

  厂商反应两极分化

  近日,记者走访了南宁市长湖路、安吉大道的一些红木家具集中的家居卖场,发现商家反应出现两极分化。一方面是名牌的积极应对,一方面是“杂牌”的倦怠。

  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是《条件》的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在南宁富安居埌东店的年年红专卖店内,每套红木家具都对应了一份“一书一卡一证”。店员向记者展示,记者看到这些产品保证文件被制作成一本数页的小册子,上边不仅有家具的照片,还有相关印章,检测证明等等。但记者提出细看时,却遭到拒绝,店员表示,这册子是家具的“身份证”,也是商家的竞争法宝,为避免模仿,仅向消费者出示。

  对保修内容如何明示,《条件》中规定要含有保修期、产品退换条件等六项内容,在南宁大嘉汇家居建材城友联。为家红木家具专卖店提供的保修卡中,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含有一对一的条形编码和保修卡编号,以供消费者上公司的官方网站登记,利于商家对消费者服务的跟踪,帮助消费者高效投诉。此时,“一书一卡一证”成了商家增加红木产品附加价值的载体。

  相比之下,记者在安吉大道、秀厢大道一些红木家具的小厂小店,发现这些商家显得有些倦怠。一家在南宁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店老板表示,自己店内“一书一卡一证”等都很齐全,但是记者要求她出示时,对方却称暂时拿不出来。记者留意摆在店内红木家具上的价格标签,也依然沿用木材俗称而非《条件》中规定的学名,从分类也不能辨识用材的比例。而更多的作坊式生产的红木家具店,店员甚至不知道新规出台,一名店员更是直言:“现在红木市场那么乱,很多假红木,那些杂七杂八的小厂,怎么会愿意花心思折腾这玩意儿?”

  业内人士分析道,《条件》“管的就是不规范的小厂小店”,品牌厂家会觉得顺理成章、举手欢迎;杂牌军往往面临整改,所以会不情愿。不过换另外的角度想,这有益于小厂规范生产、提升管理,增强信誉,是双赢的。

  缺乏了解萌生误解

  在与多名业内人士沟通中,记者发现,尽管《条件》出台已经有4个多月,但不少人对《条件》缺乏学习和了解,存在误读和怀疑。

  南宁市某家居卖场有不少红木商家入驻,该卖场的一位高层管理人员对《条件》未有过关注,大概看过记者出示的媒体报道后,他便误以为这“一书一卡一证”将会作为法律仲裁的依据,担心商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会不会更加加剧市场乱象”?

  事后,《条件》主要起草人之一,广西大学教授徐峰释疑:“一书一卡一证”是作为产品交易前亮明身份的依据,发生纠纷时,可作为法律依据,但是不能作为仲裁依据,需要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

  这名家居卖场高层得知2013年2月,《条件》强制实施后,没有“一书一卡一证”的商家,将不予销售。而自己作为卖场管理者,应该如何把关、如何实施“清场”,心里也还没有一个数,仍在观望。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也只能表态,称将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规定。

  一位红木家具店的店员,也不了解《条件》中的细则,只在媒体上看到《条件》主张的是“红木透明消费”,她便误以为会将红木家具各个方面都限定死。她表示:“红木家具很大程度是艺术品,是藏品,如果各方面列出条条框框,红木家具岂不是沦落为工业流水线的产物?”

  业内人士表示,《条件》只是详细规定红木产品如何命名、分类,如何制作产品“一书一卡一证”,不同的工艺、用材都可以与之对应。一些误解,更说明了相关部门需要对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将细则落实。

  解读篇

  品名应含有

  中文学名及拉丁学名

  广西大学教授徐峰,被业界称为“木材鉴定行业的福尔摩斯”,他也是《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近日,徐峰教授结合几个案例,阐述了《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一些亮点。

  用材投产前应做鉴定

  案例:近日,业主李先生花了200多万元,购买了十几套红木家具。销售单上注明这批红木家具“均为老挝大红酸枝”。李先生为了进一步验明,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前去鉴定,鉴定结果:这批家具表面可视部位大部分是老挝大红酸枝(学名:交趾黄檀),而小部分是奥氏黄檀和巴里黄檀,市场上,老挝大红酸枝比奥氏黄檀、巴里黄檀贵十倍左右。

  对应《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当中强制规定:生产用材在投产使用前,应确认木材的名称,不能确认正确名称的木材应进行木材识别鉴定,其鉴定结论仅作为企业使用和明示产品用材的依据。像李先生所遇到的事,有可能是厂家故意为之,也有可能厂家在投产前也被蒙骗。

  徐峰教授解读说,发生纠纷时,该鉴定不能作为仲裁依据,而是要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不过,确定厂家有鉴定木材的义务,依然很有必要,这相当于亮明身份,可作为法律依据。

  徐峰教授做了进一步解析:《条件》强制执行后,李先生购买的红木用材,就不能用“老挝大红酸枝”,而应该用学名“交趾黄檀”。这批红木家具的“产品命名”,应该是中文学名 拉丁学名 产品件数 产品品种,例如:黑黄檀(Dalbergia fusca)三件套皇宫椅。徐教授表示,大家熟知的海南黄花梨,按照《条件》的规定,在商贸活动中应该标注为降香黄檀(种)或者香枝木(类),“海南黄花梨”被视为市场不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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