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连体钞裁成二连体出售 收藏者状告售钞公司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2-12-05]
因认为自己购买的“二连体”连体钞是用“八连体”裁剪出的,许女士将销售连体钞的中泉翰林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认为,这种“二连体”钞票不是人民银行发行的。而被告则认为,人民币是真实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出示的中国人民银行证据则称,该银行确实未发行过二连体的连体钞。
原告许女士诉称,她于2011年6月3日以每套2880元的价格向被告公司购买了10套人民币纸币辅币连体钞,该藏品由两张未裁切的第二套人民币壹分、贰分、伍分,第四套人民币壹角、贰角、伍角各一套构成,每一套都装订成册,在册子封面上注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字样。该公司当时宣传并向许某承诺该藏品由人民银行发行。
后许女士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是与涉案藏品相同币种的八连体钞,而非涉案藏品中的二连体钞,即该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私自进行了裁切。原告认为该公司在其所售的涉案藏品的装订册封面上仍注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字样系欺诈行为,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由该公司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
“我当时多次问过被告,每次都被告知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许女士说,她得知“八连体”钞票一套才卖1000多元,给裁成4个卖,每套还卖2880元,被告以此牟取暴利。原告申请调取人民银行的鉴定证书。
被告代理人说,收藏品具有高风险、高投资、高回报等特点,没有刚买完当下就升值的,这种风险应由原告承担风险。被告没有虚假宣传的事实。不管是几连体,人民币都是人民银行发行的,业务员只是对出售的产品做了适当的宣传,并没有夸大的成分,不会产生任何欺诈和引领原告上当的成分。原告作为多年的老收藏者,应该很清楚,收藏品有高风险性,她本身也是看中了这个特点。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同时还认为,“二连体”不是萝卜,不是个多就贵,因此不一定比“八连体”便宜。
许女士的朋友张女士坐在旁听席上,她于昨天也将被告告到了法院。她告诉记者,其也是2011年6月购买了被告卖的《人民币纸币辅币连体钞》一套共10本。当时被告销售总监说,《人民币纸币辅币连体钞》是人民银行新发行的二连体钞,一共才两万册,相当于钱币市场上的原始股。张女士提出1.9元面值的卖28800元太贵了,能否买一两本,但被告说,该产品现在市场上还没有,将来市场上肯定比这贵。此产品按套卖的,10本一套,要买至少买一套,而且自己买或者送人,买10本都不多。她看到该产品落款是“中国人民银行”,而且被告又具有“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就买了一套。直到今年5月她听朋友许女士说该产品可能是假的,才决定要起诉。
法官出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证据,证实该银行未发行过二连体的钞票。
原告认为,收藏品风险确实应由收藏人承担,但被告在连体钞的说明上确实写着“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所以被告方有明显的虚假陈述和误导行为。
被告方则说,他们只是销售单位,请求法院申请追加连体钞票的实际生产商为被告。“我们只是说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没说‘二连体’是人民银行发行的。”被告称“二连体”钞票是从另一家公司购买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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