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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文物保护法》应发挥政府和民间的合力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2-08-31
  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正如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所说:“面对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我们的执法能力还不完全适应。一些政府主导的开发项目与文物保护发生冲突时,同级文物部门很无奈。”而要制止一些地方政府的“大拆大建”“毁真造假”的错误决策,在《文物保护法》修订中,有必要引入更多更强有力的权力制衡和公众监督的因素。

  首先,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角度看,要用更多的权力制衡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在目前文物行政并非“垂直管理”的局面下,地方文物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城市行政长官的错误决策前,想有效纠错纠偏未免“心有余而力不足”。《文物保护法》不妨参照其他部门的“地方督察局”制度,设立派驻地方的国家文物督察机构,对地方政府进行制衡。

  其次,有必要提升文物行政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不少地方文物部门的“级别”本来就不高。近年一些地方的大部制改革尝试,又将本来独立的文物部门撤并,导致文物行政的“话语权”更加有限。大部制改革应当因地制宜,在文物遗存极其丰富的城市,文物部门的“话语权”理应被加强而非削弱。《文物保护法》可以考虑在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著名古都,设立独立的文物部门,并提升其在同级政府中的行政级别。

  然而,仅仅依靠行政内部的制衡,也不能完全杜绝“法人犯法”的现象。《文物保护法》有必要进一步鼓励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政府和民间的保护合力。

  形成合力,前提是文物行政的阳光透明。例如把城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等政府信息公开,对文物拆除、迁移、修缮等行政许可进行公示。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和建立征求公众意见制度,也亟待从国家立法层面自上而下地推动。《文物保护法》有必要进一步对接好《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在重大文保决策中建立公示、听证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形成合力,需要居民的积极参与。公民所有的文物建筑,既是受《物权法》保护的私人财产,又是具有文化遗产公共属性的公共财产。如果能让居民认识到文物建筑在依法按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下进行保养后,在保有流转时能够得到市值的提高,就可以激发其参与保护的积极性。《文物保护法》在坚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鼓励所有人的依法修缮。

  当前,有城市存在地方政府以文物保护作为“征收”的借口,强制驱逐居民,对公民物权构成侵犯的现象。为此,《文物保护法》可以参考《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规定地方政府置换或购买私人文物建筑时,需以“经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协商一致”为前提,不能让所谓“文物保护”成为剥夺公民祖宅的荒唐理由。

  形成合力,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近年来,在北京、南京、定海、福州、天津、哈尔滨、上杭等很多城市,很多志愿者、社会人士和民间团体,在决定古城命运的历史关头坚决捍卫了文物应有的尊严,发挥出被国家文物局原局长、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誉为“不可低估,无可替代”的巨大力量。在文保立法中,有必要进一步鼓励志愿者和民间团体的参与,发挥公民社会的积极作用。

  (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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