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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沉船文物现状:非法打捞频繁 法律难执行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2-08-11
  编者按:沉船文物的归属权问题错综复杂。8月2日,本报就沉船文物归属权判定的几个案例做了简要介绍。本期为您介绍沉船文物的打捞方式和归属权争议,以及当前我国水下沉船文物保护的困境。

  政府与打捞公司 瓜分沉船文物

  有些国家的政府没有资金和技术打捞自己国家领海范围内的沉船文物,只能与世界上著名的打捞公司一道打捞,然后共同瓜分沉船文物。这种情况尤其多见于该沉船的原物主不是管辖该领海的国家。在印度尼西亚,只要公司有营业执照,并且同意分给政府一半打捞所得物,就可以进行商业的沉船打捞活动。1998年8月,德国人沃尔特方组织“海底探索”公司,在获得印度尼西亚政府批准后,开始搜索阿拉伯商人运送中国货物的沉船“黑石号”。据推测,该船是阿拉伯国家的船只,载有9世纪中国的瓷器和金银器皿。“海底探索”公司从“黑石号”沉船内打捞出的陶瓷制品达6.7万多件,其中98%是中国陶瓷。后来,该打捞公司把大部分沉船文物卖给了新加坡的一家国有企业,交易额高达3200万美元。印度尼西亚政府保留了大约8000件文物,并获得了250万美元。

  当然,政府也会主动和打捞公司合作,打捞本来就属于自己国家的沉船。英国“苏塞克斯”号沉船的打捞就属于此种情况。1694年,英国派出了以皇家“苏塞克斯”号为旗舰的一支海军舰队前往地中海,当时该船运载了约10吨金币,英国旨在用这些财宝拉拢意大利的萨伏伊公爵加入反对法国的联盟。然而,舰队刚刚航行到直布罗陀海峡,就遭遇海上风暴,“苏塞克斯”号不幸沉没海底。根据奥德赛公司与英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如果打捞出来的财宝价值在2800万英镑以下,奥德赛公司将得到这批财宝的80%作为报酬;如果超过2800万英镑,双方各得50%;一旦财宝价值达到3.19亿英镑,英国政府所得的份额就上升到60%。

  美国将沉船文物 “物归原主”

  在历史上,将打捞出来的沉船文物全部归还原主的案例很少有。但是最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决,要求“奥德赛”打捞公司把价值5亿美元的沉船财宝归还给西班牙,否定了“奥德赛”打捞公司对该沉船文物的所有权。

  1804年,载有17吨金、银币的西班牙护卫舰“梅塞德斯”号,在葡萄牙阿尔加维附近被一艘英国战舰击沉。佛罗里达州的一家打捞公司——奥德赛,打捞出了这些文物,并于2007年5月把它们运送回了美国,但关于这些文物归属权的争议长达5年之久悬而未决。其中,西班牙、秘鲁和奥德赛打捞公司都宣称拥有该沉船文物的归属权。

  这些金币被运送到坦帕(美国佛罗里达州西部城市)之后,西班牙政府立即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出抗议,质疑该金币的归属权。国际公约一般认为寻宝者无权打捞和拥有战争中沉没的战舰。西班牙政府从其海军档案中查出该沉船是西班牙海军的军舰,且西班牙政府从未宣称放弃了该船的所有权。

  秘鲁有关方面人员声称这些文物应属于秘鲁,因为它们的原材料来源于秘鲁的矿藏,且是在秘鲁首都利马的铸币厂制造的。

  奥德赛海洋探索公司认为自己运用高科技打捞上来的财物,理应归自己所有。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于2009年裁决:美国法院不具有司法管辖权,要求把宝藏归还给西班牙。此外,美国与西班牙曾经签署过一项协议,其中规定西班牙的船只沉没海底,归属权仍为西班牙。2001年,克林顿总统曾签署了一项关于国际水域的沉船文物问题的声明:“美国政府承认:美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国有船只,无论何时、何地沉海,无论过了多长时间,归属权仍属于其原来的国家。”奥德赛公司在联邦法院上诉多次均失败,最终未能获得这些文物的所有权。

  中国沉船文物的保护现状

  中国的领海海域达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达3万多公里,还有丰富的内陆水域,都蕴含着数量巨大的水下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规定,对于遗存于中国领海内以及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文物,无论其起源于中国或起源于外国,均属中国所有;对于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中国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但是要保护好这些水下沉船文物却十分困难。比如中国南海海域,由于情况相当复杂,我国又缺乏对该海域沉船文物打捞活动的有效管理,而且南海周边各国,如菲律宾、越南等,采取了与外国打捞者合作或对外国打捞者开放的政策,导致近年来盗宝式的非法打捞活动越来越频繁,给中国沉船文物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虽然我国有相关法律,但是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水下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勘探发掘,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但是,很多沉船文物的打捞活动进行得非常隐蔽,而且秘密买卖文物的活动也很猖獗,所以很难实施处罚措施。

  关于国际公海海域内我国的沉船文物,保护更是难上加难,因为其中涉及太多的利益相关者,而且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规范这一问题。那么一旦出现外国打捞公司在国际公海领域打捞到我国所属的沉船文物,就会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我们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应对。但是,我们不能置之不管,而应积极通过相关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等多种途径来争取对其的所有权,保护好理应属于我们的文化遗产。另外,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打捞技术,推进我国深海海域打捞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中国沉船文物保护工作也在不断向前发展。我国前几年打捞“南海一号”,就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大事件,反映了我们的打捞技术已取得巨大的进步,有利于我们保护领海内的沉船文物。另外,我国沉船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也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水下考古,而是扩展到了打捞出的沉船文物保护、巡查监护、执法管理、学术科研等多个领域,工作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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