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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VS法律 艺术品的真伪性判定之辩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2-08-09
专业的供证据,非专业的做判决

即便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Paul G.Gardephe的简历写满了各种光荣履历,可怎样也不会包括一个艺术史学位。可现实是,他却经常被要求去回答一些即便是卓越的艺术史专家也难以给出肯定答复的问题,比如说:这三件现代艺术史上的名作可是真迹?

Gardephe的处境有点不同寻常。尽管未曾对此类案件做过确切统计,但近年来随着艺术品价格的飙升,由艺术品的真伪认证引发的纠纷也纷至沓来。这导致的结果就是毫无艺术史背景的法官们经常被要求做出仲裁,要针对那些终生致力于绘画笔触研究的专家们的言论进行评判。

法官Gardephe在曼哈顿地区受理的艺术案件就是如此。这里指的是直接导致历史悠久的科诺德勒画廊永久倒闭的案件,累积有三位画廊的收藏家们状告这家画廊向他们出售伪作,且都是像波洛克、罗斯科这样的名家作品,牵扯资金动辄上百万。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需要做出决断的往往是法律合同的种种错综复杂,而不是鉴定作品的真伪。但对被告和原告们来说,他们要做的事情就是集合起一帮的艺术史以及法律专家们来说服法官这些作品是杰克逊·波洛克或者威廉姆·德·库宁或者马克·罗斯科的,一方极力要做的是证明它们是原作,一方则竭力证明它们明显是伪造的。

专家们在相互竞争,各显其能,而法官和陪审团往往不过是例行公事罢了。诚如艺术法律专家Ronald D.Spencer的评价:“就算法官他根本不知道要如何取出一颗结石,但一场医疗事故的责任谁来担却是要由他来判决。”每每涉及到对真实性的质疑,律师们总是会善意提醒,法庭和艺术界有着不一样的评判标准。

在这样的场合下,法官和陪审员们被期望担负法庭上的鉴赏家这一角色。法律专家表示,通常来讲当争议主要与法律相关时,诉讼当事人期望的是法庭上的各位只需要做出裁定;而当事实充满争议时,评审员们往往更多地是在被要求表现出倾向性。

法律认同“很可能”,市场偏好“绝对是”

一起1929年个案就曾牵扯入一件关于达芬奇画作的真伪性的判别,法官和陪审团都被要求参与。名作《La Belle Ferronnière》(费隆妮叶夫人)的拥有者起诉了画商商Joseph Duveen,公开指出这件作品乃复制品。当时的陪审团包括一位地产经纪人、一位家具制造商、一位衬衫经销商以及两位艺术家,最终整个评审团分成了对立的两派。

面对如此僵局,纽约州立最高法院的法官最终只好选择驳回此案。Duveen认为艺术品的真实与否纯粹是看法不一致的问题,可不是通过法律就能判定的事。虽然法官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但最终还是下达了二审的命令,最后这一案件由Duveen和买主协商解决。

而到如今,关于作品真伪判定的法律逻辑已经发生演变。法官们意识到在法庭上他们的言语即为法律,而在艺术界他们将发现他们的裁决会被更高的权威推翻,那就是市场。“在美国的法庭上关于一件艺术作品是真实可靠还是毫无价值的判决最后都会取决于市场。”律师Peter R. Stern说道。显然在Duveen的案例中,法院的判定并没有改变市场对《La Belle Ferronnière》这件作品的看法,一直到2010年,这件作品都没有再售出过,直到苏富比将这件作品认证为一位达芬奇的追随者所创,以150万美元拍出。

编纂了一本视觉艺术里的真假辨别相关书籍的斯宾塞(Spencer)先生解释了商业文化和法庭之间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是‘很可能是’。但要是你到一家画廊,你遇见一张毕加索,然后你想知道这是否是毕加索的作品,但老板只是告诉你‘很可能是’,那你就不会乐意买这件作品。”

就好比女人不可能有点儿怀孕,艺术品也不会是有点儿真。

最典型的案子莫过于在联邦法庭在1993年受理的案件,牵扯到的是亚历山大·卡尔德的《Rio Nero》,虽然最终法院判定这件作品是真品。但拥有这件作品的买主已不可能再卖掉它,因为专家Klaus Perls已经宣布这件作品只是件“拷贝”。时隔19年,这件作品仍未售出。

到这个时候,法官已经意识到问题所在,预想到Perls先生的陈述很可能导致《Rio Nero》再也不能被出售,于是总结道:“这里可不是市场,说到底,这里还是凭借法律说话的法庭,所有的判决都是基于大量的事实依据。”或者确切地说,依据的是51%的倾向标准。

真实了,又能怎样?

另一件2009年的同样跟卡尔德作品相关的案例更深刻地阐述了法庭和市场之间的鸿沟。案件中提到的是几件由卡尔德亲手设计,但因卡尔德离世艺术家并没有最终看到他设计的作品的成品,于是,当这些作品的所有者Joel Thome尝试跟卡尔德基金会接触,试图得到作品认证并最终将作品卖给基金会时,被拒绝了。为此,Thome向纽约联邦法院的下属机构提出了诉讼请求,但也没被接受。法院给出的解释提到了《Rio Nero》的案例,法官David B.Saxe这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原告寻求的是作品的真实性认证,可我们的法律制度恐怕无法给出一个关于这件作品的真实性的确凿无疑的鉴定。”同时,他指出法院的声明对这套作品的认证是毫无意义的,并告诉Thome先生,“决定这套作品是否能售出的关键点还是在于市场的运作。”

要是再来讨论这些案件的话,从此前的裁决来看,当法官和专家们面对同样的证据时,比如说出处证明、鉴赏力或者专业分析,他们衡量的价值点并不一样。举例来说,法官会更看重艺术家在作品上的签名,而专家显然会更依赖内行的眼睛。评审员们也会各有倚重。在1929年Duveen的案例中,《纽约时报》就曾这样总结评审团对专家证词的反应:“专家们虽然说得并不多,但在评审团眼中,那些人又是专业的,而且透露着对藏家的不信任。”

而且在法庭上,即便是艺术家自己的言论也会被推翻。这里要讲到的是一件法国画家巴尔蒂斯的作品,艺术家拒绝承认被他前妻卖掉的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在这起案件中,纽约联邦法院预审法庭有些特立独行,尽管巴尔蒂斯坚决否认作品“Colette in Profile”的真实性,但在从法庭上的判决来看,巴尔蒂斯不过是出于”对他不认同的前妻和经销商的惩罚”而拒绝承认作品是自己所创,法庭的结论是个人仇恨导致了巴尔蒂斯对其前妻的反对。

可以说,关于真实性的判定,法院认为无论是巴尔蒂斯的绘画还是报复的愿望都是真实的。(编译 廖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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