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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文博单位商业化运作要加强监管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1-06-06
  文物保护单位的过度商业化,并没有摆在台面上。如果不是网络曝光,恐怕公众很难得知,原来一些文物单位打着“抢救”的名义,实则在悄然为少数特殊人群提供“专属服务”

  成 露

  6月1日,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遗址类博物馆内经营活动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文物局对上述文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是否存在会所等情况进行大调查。调查结果将于6月7日汇总。这次调查的重点包括:文博单位是否存在以“会所”形式设置准入门槛进行经营的场所项目;是否存在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是否存在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活动;是否存在未按照程序审批,有碍文物安全,背离公益属性的其他经营活动等四类行为。

  很显然,这个紧急通知是对公众质疑文物保护单位过度商业化的一个积极回应。近期,个别文物单位相继被披露建设豪华私人会所,或者出租地方盈利。有的甚至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却打着“抢救性恢复工程”的名义报批,实则修建什么“限量发售席位”、“提供专属服务”的“皇家会馆”。有的则在保护区内“开餐厅、摆婚宴”,与其说挺低调,不如说很隐蔽——因为“外面人”不能随便预订。

  个别文物保护单位的过度商业化,并没有摆在台面上,如果不是网络曝光,恐怕公众很难得知——原来,文物是如此“被保护”的,宝贵的文化资源被特权与利益裹挟,圈起来成了少数特殊人群的“后花园”。文物保护单位过度商业化运作引起了公众的担忧和质疑。遗憾的是,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态度极其相似,给出的解释如出一辙:都是下属的经营单位或投资方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没有经文物单位的批准,是一厢情愿的做法。这些说法,并不能向公众说明真相,而是在推卸责任。

  文物保护单位能不能进行商业化经营,一直以来就有争议。但比较认同的看法是,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尤其不能为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服务,而应当面向全体公众。文物保护并非意味着不可以开发,但必须有度,以文物保护为前提。包括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博单位,首先承担的是科研、教育等社会责任,而经济效益并不是优先考虑。但最近披露的个别文博单位过度商业化运作的现象,暴露出文物保护中出现的钱味太重的倾向,也同样暴露出文物保护监管方面的缺失。

  希望国家文物部门下发的紧急通知能够纠正这种过度商业化的现象。正如有关负责人表示,下发这个通知,是为了汲取相关教训,对全国重点文博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等进行较全面了解和排查,严格规范文博单位的管理。对于发现违法违规的案例,国家文物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截至目前,北京的一些文博单位已经开始清退“房客”。

  公众乐见这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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