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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如何惠及中小文化企业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1-03-24
  为破解文化企业投融资难题,从资金上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先后尝试过设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方式。但是也引来了业界的一些担忧,对于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这个专项资金扶持体系是否健全?企业是否真的能从这个专项资金中获益?


  申报门槛高

  文化企业急需资金扶持已是一个老话题,尤其是对于中小文化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如山西会馆网董事长曹培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多次表示了自己的期待:“希望政府设置的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也能够照顾到我们大多数中小型的文化企业。”

  曹培红的想法很快就如愿了。近期山西省也加入了通过设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来扶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地方政府行列,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予文化企业资金扶持。据山西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处长王艳芳介绍:“凡是在山西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文化企业,都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这与其他地方政府对于申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业提出的基本要求没有什么差别,看似能够覆盖到大多数文化企业,但根据记者了解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记者在财政部印发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看到,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多项资格,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等。但在“文化蓝皮书”撰稿人兰培看来,国内的许多中小文化企业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而对于地方政府上更具体的资格要求如申报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业必须要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能够对地方税收作出贡献等,对于多数中小企业来说,更是无法逾越的资格门槛。

  背后的市场风险

  通过对比相关政策,记者发现,不管是财政部下发的专项资金文件,还是地方政府对应出台的地方政策,其对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都有着相似的要求。如贷款贴息和项目补贴方面,其对应的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都是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及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其绩效奖励和保险费补助对象也都是国家和省区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于是,国家扶持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与地方上的有着很大一部分重合,也就是说,不管是国家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还是地方的专项资金,其最终流向都是由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文化企业。而对于多数中小文化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中的支持范围与方式来看,他们既不是重点文化企业,也没有重点文化项目。

  由此看来,专项资金的隐形门槛无意中阻碍了许多中小文化企业享受到政府的金融扶持优惠政策。有中小企业负责人甚至私下抱怨他们被边缘化了。有专家认为,这种选择性支持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市场风险。

  “如果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方向、资助领域和资助对象选择不当,或者对资助对象设置人为障碍,比如现在一些地方专项基金政策中对于非公有的中小文化企业的歧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选择性投入非但不能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反而可能会干扰或扭曲市场机制的作用,影响或延缓文化市场的发育进程,造成文化产业发展对政府资金的依赖,甚至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贾旭东表示了自己的忧虑。

  在贾旭东看来,如果因为专项资金的投入而干扰或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那么其效果也只能是暂时的。“从文化产业发展的大局和长远来看,这种专项资金设立还不如不设立。”

  只有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文化产业才能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为专项资金的定位十分清楚,就是要补救市场失灵,而不是取代市场机制,所以设立专项资金不能从根本上动摇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相反,如果运用得当,还能促进文化市场的建设和发育进程。

  健全配套措施

  不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规模有多大,相对于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言,都是极其有限的。而要使这些极其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其促进文化企业良性健康发展的作用,必须合理规范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门槛,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监督和管理措施。

  “尽管存在着市场失灵,但是,产业的发展最终还是要靠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应该成为文化产业政策的立足点。设立专项资金,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这种政府职能,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在设立专项资金时,必须对设立专项资金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以确保在专项资金运作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贾旭东表示。

  在贾旭东看来,若要避免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门槛可能造成的风险,首先要在尊重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运作专项资金,不能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二是要科学选择资助方向、资助领域和资助环节,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就不要资助,资助项目的选择要以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为基本原则;三是不要对资助对象设置歧视性规定,只要符合资助条件,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企业暂时的规模,都应一视同仁。

  也有专家建议,在设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同时应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制衡机制,资助实施机构和绩效评估机构分立,建立资助公示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通过这样的科学评估体系,就能够把那些市场效益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文化企业纳入到专项资金的扶持体系中来。

  而在兰培看来,专项资金之外,政府应通过对想要申报但仍不具备现有规定资格的中小文化企业进行专门的财务顾问培训等,推动中小文化企业加强内在素质,帮助这些中小文化企业在制度上和管理模式上满足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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