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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物保护新规 政府出资聘田野文物保护员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0-12-01
  济南11月30日电 (孔凡元)记者11月30日从山东省文化厅获悉,12月1日起,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进一步确定执法了主体,并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

  山东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介绍说,当前文保工作处在前所未有的关键时刻。随着旧城改造以及机场、高铁建设的脚步,很多老城一夜之间就消失了。对文物保护来说,这是挑战也是机遇,2009年山东考古发掘面积达4万平方米,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山东省考古发掘面积的总和。

  谢治秀介绍,《条例》试图解决两个主要矛盾:一是保护与建设的矛盾。既要改善人民生活与居住条件,又要保护文化遗产、守护共同的精神家园;二是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在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再合理有序地对文物景点进行开发利用。

  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包涵了设立文物管理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数量、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等要求。

  重点突出田野文物保护。为加强对古遗址、古墓葬等田野文物的保护力度,有效预防和打击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条例》明确规定“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这一规定涵盖了该省所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明确聘请文物保护员的责任人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了文物保护员的数量,保证了经费来源,有效解决了田野文物看护难的问题,这在全国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开了先例。同时对于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将坚持“文物保护先行”的原则。

  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文物考古所副所长王守功表示,现在社会各界的文保意识逐步加强,对破坏文物的行为形成监督,“我们经常接到群众对野蛮施工破坏文物的举报,这说明新文物保护法规出台是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的。”(完)签发:王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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