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观察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10-01-07
为促进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文物局制订并发布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对考古遗址公园的概念和责任主体、评定程序和实施细则、管理运营和退出机制等作出了明文规定,鼓励、支持各地依法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大遗址保护是近五年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十一五”期间,我国有100个大遗址项目进入文化发展规划。在即将到来的“十二五”规划中,预计可建成30处考古遗址公园和50处遗址博物馆。

  据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

  对于那些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只要对遗址的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遗址公园规划、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无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由遗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评定合格者,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

  国家将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行巡视制度。一旦评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遗址保护的活动。

分享到:
          推荐给好友 便于打印
注:凡注明“中艺网”字样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均属于本网站专稿,如须转载图片请保留“中艺网”水印,转载文字内容请注明来源“中艺网”,否则本网站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维护网络知识产权!
相关资讯:
现代名家作品推荐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专家顾问 | 艺术顾问 | 代理合作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 1998-2015 中艺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声明
电信与信息经营证: 粤B2-20060194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156-8187